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包括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等性质的化学品,以及其他可能对人身、财产和环境造成危害的化学品。根据该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等性质的化学品,以及其他可能对人身、财产和环境造成危害的化学品。
2、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3、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9类危险品主要包括:第一类:爆炸品;第二类:压缩气体;第三类:易燃液体;第四类:易燃固体;第五类:氧化物有机过氧化物;第六类:有毒物质;第七类:放射性物质;第八类:腐蚀品;第九类:杂项。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督、指导全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执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
2、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督、指导全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
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和备案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则负责本地执行许可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合规进行。
4、行政许可实施程序:(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申请单位向市商委提出申请,市商委在接到申请后,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或口头通知申请单位。
5、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生产或经营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必须在相关活动开始后的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包括品种、数量等信息的报告。
6、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5号令) 第十二条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许可证颁发管理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相应资料,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1、法律主观: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的处罚:法院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如果是情节严重的,法院一般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是情节特别严重的,法院一般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轻者产品没收,严重者吊销相应许可证。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4、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硫酸没有定向使用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硫酸属于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该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硫酸没有定向使用,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5、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数量达到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提交申请**:申请人需要向负责易制爆物品管理的政府部门提交正式的许可证申请。**业务资质审核**:政府部门将审核申请人的业务资质,包括企业或组织的法律地位、财务状况、业务背景等。**安全评估**:进行场所和设施的安全评估,确保符合储存、处理和运输易制爆物品的安全标准。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结束;发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