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依据《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通过下列方法消除、减少和控制工作场所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害:(一)选用无毒或低毒的化学替代品。(二)选用可将危害消除或减少到最低程度的技术。(三)采用能消除或降低危害的工程控制措施,如隔离、密闭等。
2、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第十七条: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3、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登记单位)。
4、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需向周围单位和居民普及危险化学品的防护知识及发生化学品事故的急救方法。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情况。生产单位应执行《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并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
5、都是些化工企业。包括,生产企业、经营、购买、运输。公安部门、安监部门。
1、危险化学品单位类别主要划分为六类,分别是:生产单位,如化工厂、制药厂,这些单位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加工。储存单位,这类单位需要专门的储存条件和设备来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运输单位,他们使用特殊的运输工具和设备,确保危化品在运输中的安全。
2、大类。依据GB13690-2009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和GB6944-2005《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两个国家标准将化学品按其危险性分为8大类: ①爆炸品②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③易燃液体④ 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⑤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⑥ 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⑦放射性物品⑧腐蚀品。
3、危化品一类二类三类:第1类爆炸品;第2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第3类易燃液体。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第五十三条 购买某种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包括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然后销售或者使用的,不适用本办法。
生产上述化学品的企业均被视为危险化学品企业。大多数化学品都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若操作不当,则会产生安全隐患。 危化品行业属于化工类行业,因此,危化品办公归入工业范畴。危化品,即危险化学品,是指那些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可能对人体、设施、环境造成危害的剧毒化学品。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如果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一定标准,即便最终未生产出危险化学品,也必须依照条例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此条例中所指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及农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并对外公布。
从事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化学品企业,涉及到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特性,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该企业为危化企业。
危化企业,即涉及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以及腐蚀特性的化学品的企业。这类企业因其特殊性质,其运营需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规定,以保障人员、设施和环境的安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化企业必须满足一系列严格条件。首先,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需符合国家标准,从业人员需接受专业培训并通过考核。企业需具备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以及针对可能发生的化学品事故制定应急预案和相关救援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