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程序**:建立标准操作程序(SOPs),确保所有与危险化学品有关的活动都有详细的指导和记录。**记录保存**:保持有关危险化学品的详细记录,包括采购、储存、使用、转移和处置的记录。1**废弃物处置**:正确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废弃物,确保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存放原则:所有化学药品都不能露天存放。危险品和非危险品都应分类,而不是混合存放。理化性质互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也应该分类隔离存放,仓库应干燥、阴凉、通风、低温。远离火、水、电、震源。化学药品分类存放时,无机物按酸、碱、盐分类,有机物按官能团分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环节主要包括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等环节。生产环节 在生产环节,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主要关注生产设施的安全设计、生产过程的控制以及产品质量的安全保障。
工作内容与要求:1危险化学品必须建立详细的帐目清单,包括化学品清单、材料卡,做好盘点工作,并上交盘点表。2危险化学品必须按规定分类别的存放,编写MSDS,并在存放处贴上标签,对字迹不清的标签要及时更换,对危险化学品的要注明“危险”字样。3危险化学品的入库管理。
剧毒或对环境有污染的危险化学品,不准直接排入下水道,不准倾倒在地面上。生产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化学危险物品废渣等,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控制程序1 生产和使用1 车间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份应经化验确认。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
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受理:申请人书面向安监局申请;审查:申请受理的,安监局对申请材料初核,实地核查,签署初核和核查意见;审批:安监局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制作《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决定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批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受理:申请人书面向应急管理局申请;审查:应急管理局对申请材料初核,实地核查,签署初核和核查意见;审批:应急局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制作《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决定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批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危化证办理流程如下:申请人书面向县安监局申请;申请受理的,县安监局对申请材料审初核,实地核查,签署初核和核查意见;县安监局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制作《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决定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批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并凭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未经工商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正面回答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需要申请人携带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等材料去当地安监部门进行办理。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需要提交的材料有:(1)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申请书;(2)变更以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变更以后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书的复印件;(4)变更注册地址,提要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5)变更后的危化品储存设施,以及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等材料。
1、经营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具备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等条件。
2、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并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负责。
法律主观:危险化学品属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理。根据法律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等。
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可以通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系统的风险辨识、评价、控制等措施促进管理层安全意识与管理素质的提高,避免违章指挥,提高管理水平。 3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从加强安全生产和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的角度审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强化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包括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性质的物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我国危险化学品领域的基本法律法规,其中对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和分类做了明确规定。
法律分析: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性物品:爆炸性物品是含有一种或多种爆炸性物质或混合物的物品。包括爆炸性物质和混合物和爆炸性物品,但不包括下述装置:其中所含爆炸性物质或混合物由于其数量或特性,在意外或偶然点燃或引爆后,不会由于迸射、发火、冒烟或巨响而在装置之处产生任何效应。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9类危险品主要包括:第一类:爆炸品;第二类:压缩气体;第三类:易燃液体;第四类:易燃固体;第五类:氧化物有机过氧化物;第六类:有毒物质;第七类:放射性物质;第八类:腐蚀品;第九类:杂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主要包括以下八类: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
危险化学品包括理化危险、健康危险、环境危险三大类,硫酸和丙酮属于危险化学品。具体分析如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所称的危险化学品,包括危险的化学物质和制品,如易燃液体、可燃气体、易爆药品、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有毒物品等。这些物品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可能会造成严重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等危害,因此需要严格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