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适用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与储存项目,以及伴随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项目,包括长输管道建设项目(统称建设项目)。勘探、开采及辅助储存的原油、天然气输送与储存,以及城镇燃气输送与储存等项目,则不适用本办法。
适用范围不包括危险化学品勘探、开采、原油和天然气存储、海上输送以及城镇燃气输送与储存等项目。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包括安全条件审查和设施设计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并实施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生效。原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被废止。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3、为了强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确保规范安全审查过程,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制定,旨在明确权限与职责。
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进行之前,需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其安全监督管理有着严格的规程。一旦建设项目在通过安全条件审查后,但安全设施尚未竣工验收时,若建设单位发生变更,变更后的单位有责任将变更证明材料和相关情况提交给负责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审查时,有明确的撤销规定。
6、是。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这是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有明文指出的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1、《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实施细则》于2016年正式发布,主要针对危化品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和要求。该细则对危化品企业的投资管理、安全评估、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2、建设项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负责。第九条 除加油站、加气站以及为其他行业企业配套项目或者港区建设项目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布局规划,在化工园区(集中区)内设立。
3、组织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继续开展反“三违”活动,督促企业建立和落实定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制度。 组织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和取得的成效。
4、根据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属于建设项目的新改扩项目,但需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变更风险分析辨识和执行变更申请、审批、实施、验收等变更管理程序,但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变更风险分析辨识和执行变更管理程序。
5、已经试生产的,必须在试生产结束前配置相应的自动化控制及安全联锁装置,确因时间紧、工作量大等原因无法完成的,要作出安装改造的时限承诺(最长不超过6个月),并认真实施,否则不予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6、制造、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场所,以及可能形成爆炸、火灾场所的罐区、装卸台(站)、油库、仓库等;(2)对关键装置安全生产起关键作用的公用工程系统等。8 资源 是指实施安全标准化所需的人力、财力、设施、技术和方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