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包括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等性质的化学品,以及其他可能对人身、财产和环境造成危害的化学品。根据该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等性质的化学品,以及其他可能对人身、财产和环境造成危害的化学品。
【法律分析】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且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主要包括以下八类: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
1、具体来说,危险化学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易燃物质:如乙醇、丙酮等。易爆物质:如硝酸甘油、硝酸铵等。有毒物质:如氰化物、苯胺等。腐蚀性物质:如硫酸、氢氟酸等。其他可能对人身、财产和环境造成危害的化学品:如氯气、氨气等。 需要注意的是,在具体情况下,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性质可能存在差异。
2、常见的化学危险品包括 爆炸品,受热、撞击等会发生强烈的化学反应,发生爆炸。常见的有氯酸钾(烟花成分)、硝酸铵(贝鲁特港爆炸事件就是由大量硝酸铵爆炸引起的)等。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这类物体受到外力影响容易导致容器破裂,造成泄露、爆炸。
3、危险化学品按主要危险特性分为8类: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
4、常用危险化学品分为3大类:理化危险:包括爆炸物、易燃气体、易燃气溶胶、氧化性气体、压力下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或混合物、自燃液体、自燃固体、自热物质和混合物、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或混合物、氧化性液体、氧化性固体、有机过氧化物、金属腐蚀剂。
危险化学品的危害主要包括燃烧爆炸危害、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危险化学品的特殊性质决定其在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等环节都存在着不安全的因素。危化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关系到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大事。
不能按包裹运输的物品 ⒈尸体、尸骨、骨灰、灵柩及易于污染、损坏车辆的物品; ⒉蛇、猛兽和每头超过20千克的活动物(警犬和运输命令指定运输的动物除外); ⒊国务院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危险品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危险品、弹药以及承运人不明性质的化工产品; ⒋国家禁止运输的物品和不适于装入行李的物品。
.生产、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不得与员工集体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集体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集体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集体宿舍的出口。
总则 1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防止化学危险物品在运输、贮存、生产和使用过 程中发生火灾、爆炸及毒害等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存放可燃、易燃品的场所附近严禁烟火。产生明火的作业需在易发生火灾的场所进行时,必须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应在产品上注明防火防爆的注意事项。加强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知识教育、防止因不正确使用而导致火灾事故发生。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教育内容如下: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
存放可燃、易燃品的场所附近严禁烟火。产生明火的作业需在易发生火灾的场所进行时,必须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应在产品上注明防火防爆的注意事项。加强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知识教育,防止因不正确使用而导致火灾事故发生。
了解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特性,不盲目操作。妥善保管身边的危险化学品,做到:标签完整,密封保存;避热、避光、远离火种。居室内不要存放危险化学品。乘船、乘车不准携带危险化学品。严防室内积聚高浓度易燃易爆气体。
第二十八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1、根据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所谓“危险物品”,包括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易燃物品,是指容易自燃或燃烧的物品,如汽油、煤油、酒精、液化气、煤气、氢气、胶片、黄磷等。
2、在《安全生产法》中所指的危险物品包括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安全生产法》在第七章附则中第九十六条规定: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3、法律分析: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4、安全生产法所指的危险物品包括如下: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5、《安全生产法》所指的危险物品包括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6、《安全生产法》所指的危险物品包括易燃易爆的物质、剧毒化学物质、放射性物质。易燃易爆的物质 易燃易爆物质是指那些在一定的条件下容易燃烧或爆炸的物质。它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低点火点和闪点 易燃易爆物质具有较低的点火点和闪点,只需接触到较小的火源或产生的火花,就可能引发火灾或爆炸。